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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107a
令函日期: | 9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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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107a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所詢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如確於1950年去世,距今已死亡超過50年,其撰寫之知名小說「1984」的著作財產權業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已成為公共財產,台灣出版社自得逕將「1984」翻譯成中文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惟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若出版社欲於我國領域以外利用喬治歐威爾之著作,其著作是否尚在存續期間須視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而定。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3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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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3500 | 著作權法第35條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99-0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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