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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113b
令函日期: | 99-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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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113b |
令函要旨: | 一、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屬於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如要利用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參照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自應取得 您的同意或授權。 二、來函稱有仲介業者複製您自行拍攝並刊登於部落格的房產照片,修掉您所附加的部落格網址並改貼該業者個人設計標籤後,張貼於租屋網站一節,已涉及本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利用之行為,因此,如所稱仲介業者未取得您的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您的照片,已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如果要向該商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透過民、刑事訴訟或協商等方式,建議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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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9-01-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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