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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201
令函日期: | 99-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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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201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惟得約定不行使。此時,著作人仍享有著作人格權,僅對約定對象負有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之義務。至於您文中所述被要求「放棄著作人格權」,究指拋棄著作人格權之主張或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由於法律效力不同,建議應予釐清。 二、來函提及「中國生產力中心」聘請您撰寫專文一事,首先必須釐清該專文的著作權由誰享有,可能有以下情形: (一)您與中國生產力中心在您完成該篇文章之前,對該篇文章的著作權沒有任何約定的話,您就是該篇文章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中國生產力中心如果想取得該篇文章的著作財產權的話,必需請求您同意將該篇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該中心(參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同時對該中心不行使姓名表示權(亦即約定對該中心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您既然是著作權人,自然可本於著作權人之地位,決定是否接受中國生產力中心的要求,亦即,您可以不同意該中心的請求。 (二)您與中國生產力中心在該篇文章完成之前,如果對該篇文章的著作權歸屬已有所約定的話,就要依照雙方約定的內容決定該篇文章的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是何人所享有。如果當時已經約定共有該篇文章的著作財產權,並對該中心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話,您就必須遵循相關約定。 三、又,為充分發揮著作財產權之經濟效益,提升國家整體的文化創意競爭力,本局前以98年5月8日經授智字第09820030590號函(如附件),籲請各政府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視個案採購性質及公務需求,斟酌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必要性,以免降低業者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意願,本局前函將再轉請中國生產力中心參考,也感謝您對本部提出之相關建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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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99-0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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