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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17690號
令函日期: | 9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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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0176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中心詢問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相關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中心99年2月24日心測基政字第0990000176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所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說明。因此,不論係文章、圖表、照片或其他受本法保護著作,只要無本法第54條但書所稱之情形,均屬該條合理使用之客體。至所詢因研發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題,欲利用已公開流傳之圖表、照片有無本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仍請參考本局98年8月28日智著字第09800074680號函之說明。 |
- 發布日期 : 99-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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