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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74680號

令函日期: 98-08-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74680號
令函要旨: 說明:一、復 貴中心98年8月21日心測基政字第09800006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又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來函所述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如符合前述本法第54條之規定,自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且因不屬本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註明出處之情形,自無庸在試題中註明出處。
  • 發布日期 : 98-08-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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