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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316a

令函日期: 99-03-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316a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制定之目的在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同時藉由保護著作人、以鼓勵其創作來達成目標。讓著作人能安心地專注於創作活動,適當的保障其創作成果,讓各式各樣的創作能源源不絕的產生,才能真正帶動文化產業之發展。盜版本身並未有任何創作的元素存在,僅是將原有的著作重製,不但是一個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對國家文化之發展,亦無幫助。另外著作權法亦制定合理使用的規範,並未讓著作人的權利無限擴張,利用他人的著作,除得到著作權人授權、同意之外,在合理範圍內的利用亦為著作權法所允許。
二、著作乃創作人的精神活動之成果,為創作人之智慧結晶。而它在市場上的價值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由市場之供需來去蕪存菁,提升創作之品質,而非由政府以政策影響其價格。政府扮演的角色應在提供國內創作者一個優質、進步的創作環境,而這也是本局目前努力的方向。惟有讓創作者能在一個有保障的環境下創作,才能讓創作者更有創作動力,進而帶動我國文化之進步,讓國內民眾在生活上有更多元的享受。
  • 發布日期 : 99-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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