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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330
令函日期: | 99-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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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330 |
令函要旨: | 一、利用他人著作,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授權,故戲劇節目中如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須由利用人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集管團體洽取授權,未獲授權即加以利用,即構成侵權,有民、刑事責任。 |
- 發布日期 : 99-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