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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331b

令函日期: 99-03-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331b
令函要旨: 一、您來文所稱之插圖,如為攝影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其著作財產權應以消滅。如為美術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如所詢之插圖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依本法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易言之,不須徵求授權),但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反之,如該插圖尚未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自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利用行為自需取得該插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惟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等。也就是說,引述之插圖如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係附屬在您的研究報告中供参證或註釋之用,其「引用」行為就可以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而後續出版之散布行為,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又所稱國內圖書館,僅係典藏機關,;所稱之日本出版社,其「複刻」之行為係屬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該出版社已另行自著作財產權人受讓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外,均非當然為所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而本法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與著作權有別,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99-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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