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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23460號
令函日期: | 9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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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02346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會於網頁登載使用報酬率一案,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3月15日(99)台樂權忠字第990042號函。 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5項及第6項分別規定「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及同法第7條規定:「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十一、公告方法。....... 」,准此,公告方法係集管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之ㄧ,因此若 貴會訂定或變更使用報酬時之公告,應依 貴會章程所定公告方法進行公告,始生效力,先陳。 三、經查 貴會章程中並未訂定公告方法,因此 貴會於網頁登載有99年1月15日及98年1月19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一節,由於尚未依本條例前述規定踐行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相關程序,是前述會員大會通過之使用報酬率未生效力。 四、又查 貴會網頁所登載之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部分內容與本局審議通過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有所出入,例如:原審議通過「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室內:以營業場地為準每一座位每年基本費50元或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200元。」,而 貴會網頁登載不供演唱之營業場所部分僅有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每年200元。因此,有關 貴會於網頁登載之使用報酬率一案,仍請 貴會依本局99年3月18日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函(諒達)辦理,並立即將 貴會網頁上所上載之未完成法定程序之使用報酬率移除。 五、貴會如需增修相關使用報酬率,為符合規定,請 貴會儘速於章程中訂定公告方法。另於辦理使用報酬率訂定或變更時之公告,除應依章程所訂之公告方法進行公告,始生效力外,並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一)公告時應同時說明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理由、公告日期及實施日期。並應於所定實施日30日前公告,使得實施。(二)公告時應具備公告之形式,使相關利用人及社會大眾了解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已有所變更,不應僅將變更之部分插入其他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中。(三)在新的使用報酬率生效前,請勿將尚未實施之使用報酬率與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同時刊載於網站上且並未加以區分,如有上述情事,請將該尚未實施之使用報酬率移除或另予說明,避免利用人誤認該項使用報酬率已得實施。(四)送本局備查時,並請檢附:1、公告內容(包括使用報酬率、實施日期、訂定理由)、公告(或預定公告)日期及公告方式。2、應說明章程規定之訂定程序為何,並請提供已踐行相關程序之文件(如會議紀錄)。 |
- 發布日期 : 99-03-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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