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900032610號

令函日期: 99-04-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326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院函詢圖形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9年4月8日南院龍民謙97智4字第990015517號函。
 二、首先,就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部分言之:
 (一)按本法所稱之「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又受本法保護之「科技設計圖」,不包括顯示半導體晶片(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圖形。至依圖形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者,係屬「實施」之行為,該立體物上如未顯示器械結構圖之著作內容(即圖形)者,自不屬本法保護之著作。
 (二)來函附件所示之圖,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電路圖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之保護。又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是所請審認所附圖片是否涉及具著作權一事,歉難辦理,尚祈 見諒。
 三、至於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保護之標的為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之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之平面或立體設計,排除由絕緣材料所製成之印刷電路板上之電路布局。來函附件所示之圖為功能方塊圖及印刷電路板之電路布局,均非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保護之客體。
  • 發布日期 : 99-04-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5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