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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36440號
令函日期: | 99-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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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0364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教育用刮刮樂」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社99年4月14日社教學字第20100011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而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係指符合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二項要件,方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三、經檢視 貴社研發之「教育用刮刮樂」,其概念本身並不受本法之保護,而所呈現者,僅係單純表格(或輔以臺灣行政區域圖)加註「您很棒」及「有賞」二個一般人所周知之日常用語,尚無原創性可言,依上述說明,似不受本法保護。 四、以上係行政機關見解。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本案著作是否受保護?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99-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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