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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30140號

令函日期: 99-04-0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3014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詢問如何申請著作權保障自己設計圖或廣告圖之權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99年4月1日院臺經移字第0990017748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99年3月26日致行政院院長傳真影本辦理。
二、關於 台端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三、為了解 台端對本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需求和期待,隨函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1份如附件,請惠予填寫寄回(免貼郵票),俾利本局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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