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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01b
令函日期: | 9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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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401b |
令函要旨: | 一、又按本法第55條規定之意旨,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要件外,尚須符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且其所謂之「活動」,係指「特定活動」而言,始有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關您來函所稱之「只要是在非營利之狀態下,均得公開上映非公播版(家用版)之電影著作」一節,應屬誤解。 二、另,所詢有關「貴校於上、下學期各舉辦一場電影欣賞活動」是否符合援用本法第55條規定一節,則如該電影欣賞活動符合上述等要件之規定者,自可依本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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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9-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