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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02a

令函日期: 99-04-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402a
令函要旨: 一、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有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從其約定;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又「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合先敘明。
二、依您來文所述,似屬出資請陳君等影視工作者拍攝「溫玉書與黃鈺倩1~3集」(包含所詢之系爭劇本),則依上述規定,建議您先檢視當初有無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惟縱使系爭劇本之著作財產權係歸屬於受聘人,但如後續重製、販賣系爭影片,可認為係在當初出資目的之範圍內者,您仍得為之,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另,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有關「陳君向您聲稱已申請版權」一節,應屬誤解,倂予敘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與第12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99-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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