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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07

令函日期: 99-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407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利用視聽機器將MV(應屬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呈現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如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 貴公司為販售某唱片公司發行之唱片專輯,欲以該公司官網上免費提供下載之MV於賣場中放映供現場消費者觀看,因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如僅係為提供顧客試聽之目的而播放該音樂MV,且係為促進正版唱片專輯銷售之目的,則對該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於個案情形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9-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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