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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08b
令函日期: | 9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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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408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來函所詢為寫小說和畫漫畫,想利用他人圖片一事,如該圖片具有原創性,則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需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並非註明參考原著、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而免除侵權責任。換言之,如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即使註明出處仍須負擔侵權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想取得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建議您可向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聯繫,取得其授權、同意,只要您在取得其同意前未擅自逕行利用他人著作,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自無須擔心所詢「跨國官司」之問題。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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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9-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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