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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15
令函日期: | 9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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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415 |
令函要旨: | 一、「授權」一詞,不僅於各大法規中常見,亦時常存在於日常生活當中,簡而言之,係授予他人某種權利之意思表示,並不侷限於著作權法中使用。(問題1) 二、在著作權法中,並無「資料使用費」或「授權金/費」之規定,但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故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是可以約定收取授權費用的。而資料使用費,較無確定之授權概念。 三、影音資料(視聽著作)除擁有著作權外,亦擁有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的規定,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若如 台端所述, 貴館擁有之該視聽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則該視聽著作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貴管自可本於物之所有權人或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決定是否租借他人或做其他使用。(問題3) 四、承上,若該等視聽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 貴館將其重製為數位檔之行為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惟 貴館所擁有者仍為重製後數位檔之所有權,不會因為重製於新載體而產生新的著作財產權。又影片中加入中文字幕的行為,僅屬單純使用科技設備結合利用各類著作之結果,原視聽著作不因揭示中文字幕而另成為新的視聽著作。(問題4) 五、「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之專有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該等權利時,皆受到著作權法之規範。惟就著作權而言,若 貴館所有之視聽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即得自由利用, 貴館並不因擁有物權而視同擁有著作財產權,故無法授權他人從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但仍可因基於物權之行使以私契約與他人約定租借(或其他利用行為)之代價(如使用費等)及後續使用之方式、用途、範圍等。(問題5、6) 六、承上,因非該等視聽著作已成為公共財, 貴館自無法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立場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建議 貴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中勿使用「授權權利」、「權利金」文字,避免混淆,而應基於物權所有人以「利用方式」、「使用費」或其他適合文字代替。(問題2後段)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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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9-04-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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