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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22
令函日期: | 9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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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422 |
令函要旨: | 一、台端詢問關於申請由貴公司製作之獎狀、畢業證書、一般證書框圖著作權一事,如該書類等之框圖具有原創性,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屬著作者,則依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貴公司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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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99-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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