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免費軟體」、「共享軟體」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迭經本局說明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941209」、「電子郵件981026」之說明)。因此,所詢是否可將免費軟體、共享軟體大量複製給親友同事或自行複製給同學使用一事,已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應探求該等利用行為是否合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無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附錄[「電子郵件941209」: 一、按網路上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共享軟體(shareware)」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其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範圍為之;至於「免費軟體(freeware)」,亦非皆可自由利用,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用,否則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所以,是否可下載該等軟體重製銷售,因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應依上述說明探求該利用行為是否合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所詢將flash的試用版光碟附於您所寫有關flash的相關書籍之書後,是否合法一節,應視是否逾越該試用版之授權而定,據了解通常該等軟體之授權,多定有一定的條件而授權供個人使用,將之附於書後供個人使用,如已逾越授權範圍,即屬侵害著作權。 二、另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詞,依您所詢問題意旨觀之,似指「著作權」而言。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錄「電子郵件981026」: 一、按軟體原則上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受本法之保護,除有合於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免費軟體(freeware)」係指置於網路供人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其著 作財產權人對該軟體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只是免費軟體業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免費使用而已。因此,使用者在使用此等免費軟體時,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所同意或授權之範圍利用之。 二、所詢下 載免費軟體並複製給同學使用,因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應探求該等利用行為是否合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話,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又 此種行為係依本法第37條規定經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並非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因而建議將該題題目修正為「下列何 種情形屬著作之合法使用?」,應較為妥適。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