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90427c
令函日期: | 99-04-27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427c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文章作者將其文章投稿於報章雜誌,除其與報社或出版社有特別約定外,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仍歸作者享有。所詢有關商業現代刊物內所載文章之著作權歸屬於作者、出版社抑或其他情況之疑義,請逕洽所載文章之著作人或該刊物出版社瞭解權利歸屬情形。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1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99-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