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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27d

令函日期: 99-04-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427d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關於申請繪畫作品著作權一節,如前揭繪畫作品具有原創性,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屬著作者,則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二、所詢問題2關於繪畫作品使用在商業物品設計上一節,有關商標部分說明如下: (一)繪畫作品要使用在商業物品上面時,如欲將該繪畫作品作為商標使用,供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應將該繪畫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 (二)至其申請方式,應備具商標註冊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細節可參考本局網頁上之商標註冊申請須知(申請須知與商標註冊書之網頁路徑:商標主題網/取得商標)。 (三)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申請註冊規費係依商品個數及類別合併計算,且按商品個數採級距收費,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種以下,每類新台幣3仟元整;商品個數在21種以上60種以下者,每類新台幣5仟元整;商品個數在61種以上者,每類新台幣9仟元整。指定使用於第35類至45類之服務者,每類新台幣3仟元整。 (四)目前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理時間平均為7.5個月。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4-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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