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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29a

令函日期: 99-04-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429a
令函要旨:

一、關於 貴機關在辦公廳舍民眾等候區公開播放音樂或歌曲一節,此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按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公開演出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是以, 貴機關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 貴機關於前揭區域播放音樂或歌曲之行為,如係常態性播放,其合理使用的空間則相當有限,併予說明。
二、另 貴機關如以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此為單純接收廣播電台訊號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有2家,各團體的聯絡方式和基本資料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路徑: 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99-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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