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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429a
令函日期: | 9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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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429a |
令函要旨: | 一、關於 貴機關在辦公廳舍民眾等候區公開播放音樂或歌曲一節,此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按我國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公開演出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是以, 貴機關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 貴機關於前揭區域播放音樂或歌曲之行為,如係常態性播放,其合理使用的空間則相當有限,併予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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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 發布日期 : 99-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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