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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47040號
令函日期: | 9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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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04704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5年度辦理「北海遊客中心周邊廣場意象工程」所設置石雕作品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9年5月19日台財產南接字第0990007596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之「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來函所詢12生肖「石雕」作品,如符合前述條件,即屬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 三、來函所述上開石雕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如於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中,已明白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有,則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本於該石雕作品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自得行使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任何人如欲重製該等石雕作品,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需取得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又著作權法僅保護「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本身,因此,來函所指湖西鄉公所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的鼠、牛、虎、兔4座石雕,倘係出於個別獨立創作,無抄襲他人著作之情事,該創作亦可獨立享有其著作權。因此,作品間有無構成抄襲侵權,必須就創作者有無接觸作品之事實及作品之具體表達內容有無構成實質相似加以調查認定,屬司法機關之權責。 五、針對上述爭議,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如認其權利遭受侵害,可以先與侵權人進行協商,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亦可逕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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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200 | 著作權法第82條 |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 發布日期 : 99-05-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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