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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510a

令函日期: 99-05-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510a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您的詩作如具有原創性而為本法所稱語文著作者,則於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之保護,不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三、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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