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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48510號

令函日期: 99-05-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48510號
令函要旨: 關於 台端詢問如何申請著作權以保障所編撰之「漢字形聲拼音法」一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99年5月24日申請書。
二、關於 台端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如符合著作權保護之要件,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如附件)。
三、復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不及於想法本身。因此, 台端所創造之「漢字形聲拼音法」之方法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說明該方法之文字敘述(即表達形式),則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四、隨文檢還來函之附件「漢字形聲拼音法」一書。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99-05-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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