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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04

令函日期: 99-06-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604
令函要旨: 一、關於該圖片之著作權部分,分述如下:
(一)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專責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是以,本局著作權管理系統係87年1月22日以前之註冊或登記資料,經以所稱圖片「JUNGLE APE」查詢,前揭系統中並無該圖片之註冊或登記資料。
(二)上開圖片雖無相關註冊或登記資料,並非意謂不受本法之保護。按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前揭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而屬著作者,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
二、關於商標部分,說明如下:
目前本局除就已申請商標註冊的案件進行審查之外,並無提供代查已註冊商標之服務,民眾如欲查詢商標註冊資料,本局網頁/商標/商標資料檢索(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提供各種項目之查詢功能,請 台端自行上網查詢。又註冊商標涉及廠商可能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不同,本件所稱「JUNGLE APE」品牌是否在台灣已註冊為商標一節,並未敘明指定使用於何種商品或服務為何,惟目前電腦資料庫有註冊第1239401號「JUNGLE APE」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5類(衣服)商品在案。另有關圖形部分,因商標是否可以註冊,涉及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之判斷問題,目前即有很多類似猴子頭部設計圖形註冊在不同類別,故即使無完全相同的圖形註冊,並不表示無構成混淆或侵權之虞。 台端若有查詢本局網頁提供檢索資料之相關問題,請電洽商標權組服務台(02-23767570),將進一步說明檢索方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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