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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18a
令函日期: | 9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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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618a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以,程式設計師撰寫之程式,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另依本法第10-1條之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等,是您所設計之作業流程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您將該流程以文字或圖畫表達,則該文字或圖畫於完成時即得以語文著作或圖形著作保護之。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0-1條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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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99-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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