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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18b

令函日期: 99-06-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618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條新增但書規定,主要修正理由,係為因應市場運作之各種可能狀況,彈性調整提供之方式。考量利用型態、集管團體之需求、提供之可行性等各有不同,有關使用清單之範圍,宜由利用人與使用人就其實際狀況予以約定。如雙方並未約定,則回歸條文文義解釋,提供使用清單之目的是作為集管團體分配使用報酬之依據,故利用之著作非屬集管團體管理者,集管團體於分配時並不須將其納入計算基數,則利用人應無提供之義務。惟實務上,由利用人自行辨認何者屬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再將分類後之清單交付各集管團體,非屬易事。依現況,利用人多係提供未分類之清單交由集管團體自行辨認作為分配依據。
二、來函第2點所詢問之使用報酬費率,經查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概括授權公開傳輸/手機鈴聲下載/年金制」費率,依該項費率2.所示,其計算依據為當季手機鈴聲下載傳輸服務營業「總收入」,即應以是類服務之營業總收入乘以2%,作為使用報酬,非僅以因利用該個別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所產生之營業收入計算。
  • 發布日期 : 99-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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