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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22a
令函日期: | 99-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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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622a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採購DVD所涉及之著作權法律問題,主要係因甲廠商之代理權到期所致,而甲廠商因代理權到期後,不論有無後續之代理商,可否就庫存之DVD予以銷售、授權他人「公開上映」等問題,須視著作財產權人與該廠商之間之約定而定。如未為約定者,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授權,則甲廠商將此庫存DVD販售於 貴校,甲廠商有可能構成侵害本法所定「散布權」之行為,惟該等庫存DVD如屬「合法重製物」, 貴校自可將該DVD本於所有人之地位,出借予讀者;另在庫存DVD公開播放之情形,該廠商業因代理權到期,已無法授權他人「公開上映」,此時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同意,合先說明。 二、因此,所詢問題一、三部份,其切結書載明「…供貴單位作非營利之公開播映…」云云,故可認屬公開上映之授權,惟該廠商可否就庫存之DVD授權他人「公開上映」請參考上述說明,如未能獲得釐清,建議直接向後繼之代理廠商採購或直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以免因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侵權責任。至所詢問題二之部份,則依上述說明可知,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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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9-06-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