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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23a

令函日期: 99-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623a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及第60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因CD 屬錄音著作,依本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原則之例外規定,您因合法購買書籍而取得附贈CD,縱為該CD之所有人亦無權利將其出租,故如 您出租書籍時,若將該CD亦隨同出租的話,須取得錄音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否則會發生侵害出租權之問題。因此,CD不可以隨書出租,請注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6000 著作權法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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