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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24

令函日期: 99-06-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624
令函要旨: 一、詞及曲均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他人曲調係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 台端於製作商品廣告時,如欲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曲調,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或同意,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
二、另 台端將前揭商品廣告置於官方網站與賣場播放時,亦會涉及原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與公開播送等利用型態,故 台端亦應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併予敘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閱著作權法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以及第28條。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99-06-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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