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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625

令函日期: 99-06-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625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刊載於APPLE 公司官方網站上之「iphone 手機照片」,係他人所拍攝的產品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將係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因此如果貴公司在宣傳物上(DM、網站)上逕行刊載該手機照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惟該等行為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據本局了解,目前司法機關並未對此類案例作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判決可供參考,惟考量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係以販售照片中之產品為目的,照片僅為宣傳手段。 貴公司利用該照片亦以宣傳該產品為惟一目的,如無其他不正當競爭或獲利之結果,對該照片之潛在市場與價值影響甚微,似可依據本條主張合理使用。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9-06-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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