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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68880號

令函日期: 99-07-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6888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松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7月14日北縣儀堂字第99046號函。
二、為釐清松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聽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授權之相關疑義,本局前已多次發函詢問並與其當面溝通,茲就相關事實,說明如下:(一)日前松聽公司於授權市場上,宣稱受妙蓮華等唱片公司委託,而向利用人主張權利並要求支付使用報酬一事:經查,妙蓮華等唱片公司目前為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會員,且專屬授權予集管團體,而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亦即該等唱片公司既已將權利專屬授權予集管團體,則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委由松聽公司行使相關權利。(二)松聽公司宣稱受託行使權利一事,經釐清相關法令規範後,松聽公司表示其係受妙蓮華等唱片公司委託行銷產品,但並未受託行使權利,亦即松聽公司並無權向利用人主張權利或要求支付使用報酬,基此,松聽公司已表示會立即停止一切不當業務,另有關松聽公司日前要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所寄發之不當公文,其亦將行文通知各殯葬業者與工會,說明並更正前述不當公文之內容。
三、綜上,松聽公司既未受著作財產權人委託行使權利,自無受託之曲目清單可供查詢,且亦無權向 貴會業者要求支付公開演出之費用。此外,建議 貴會可向各集管團體或本局快速查詢服務台(02-23767160)查詢所利用之著作係屬何集管團體所管理,並向該等團體取得授權,始得利用他人著作,避免侵權。惟若 貴會所利用之著作,經查詢後非屬現有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雖然可能有部分著作是已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但也可能為著作財產權人未加入任何團體而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之著作,如欲利用這些非屬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時,仍須個別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之他人取得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99-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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