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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02b
令函日期: | 9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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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702b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所詢之軟體設計單純引用書籍內的公式一節,按「公式」乃作為概念或原理等之唯一或極其有限的表達方式,從而已構成思想與表達不可分辨或不可分離之情況,已屬「概念」之範疇,而「概念」並不具獨占性,非屬本法保護之對象,因此您於設計程式時引用這些公式,並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與第10條之1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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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99-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