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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05

令函日期: 99-07-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705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設計師所設計印製於衣服、帽子、拖鞋上之圖樣,並非屬專利申請之標的,應屬著作權之範疇。該等圖樣若具原創性者,則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人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自動受本法保護,亦不因是否先申請商標註冊後方得受著作權法保護。至該等圖樣之著作權歸屬,除非您當初係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第36條、第37條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原則上,該等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係歸於實際創作人(設計師)所享有。
二、如您係所詢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其他廠商未經同意擅自重製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樣,您可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並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至於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三、又商標權與著作權之權利成立要件、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間互異,係各自獨立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因此所詢之設計圖樣不會有要先申請商標權登記才有著作權保護之問題。如設計圖樣有申請商標註冊之需要,請參考本局99年04月27日電子郵件990427d第二點之說明。

(附錄)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9年04月27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90427d
令函要旨:
二、所詢問題2關於繪畫作品使用在商業物品設計上一節,有關商標部分說明如下: (一)繪畫作品要使用在商業物品上面時,如欲將該繪畫作品作為商標使用,供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應將該繪畫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 (二)至其申請方式,應備具商標註冊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細節可參考本局網頁上之商標註冊申請須知(申請須知與商標註冊書之網頁路徑:商標主題網/取得商標)。 (三)商標得以一案一類或一案多類提出申請,申請註冊規費係依商品個數及類別合併計算,且按商品個數採級距收費,指定使用於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者,同類商品所指定之商品個數在20種以下,每類新台幣3仟元整;商品個數在21種以上60種以下者,每類新台幣5仟元整;商品個數在61種以上者,每類新台幣9仟元整。指定使用於第35類至45類之服務者,每類新台幣3仟元整。 (四)目前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理時間平均為7.5個月。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99-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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