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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06b
令函日期: | 9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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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706b |
令函要旨: | 於網路供人下載影片與音樂,此涉及視聽著作、音樂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而「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與第26條之1所明文規定,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利用人欲重製與公開傳輸前揭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或同意,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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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2601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 發布日期 : 99-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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