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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12

令函日期: 99-07-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712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部分:
檢視來函附檔之設計圖,係利用知名服飾或電腦大廠之logo,反面印製於衣服及包包上。設計圖上之logo,皆為英文字母拼成之各廠牌名稱,而姓名或名稱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logo之圖案如合於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者,仍受到保護。他人如欲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可能造成侵權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商標權部分:
(一)按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註冊商標,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1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排除侵害,行為人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惟前述「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依商標法第6條規定,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來呈現商標,而其標示或呈現的結果,在客觀上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
(二)所詢將名牌logo反轉印製在衣服及皮件表面上,單純參與「山寨」主題展覽展出,目的在反諷崇拜名牌及山寨產品氾濫現象,並無任何營利之行為一節,若該行為非以商品或服務之行銷目的而使用,同時參觀展覽者並不會因此認為展出之衣服及皮件係註冊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與商標之使用不相當,客觀上應無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權。惟有關個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係由司法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就使用人之主觀意思,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之客觀認知等相關事證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9-07-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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