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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20b
令函日期: | 99-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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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720b |
令函要旨: | 一、於卡拉OK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提供消費者演唱,此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卡拉OK業者欲於前揭營業場所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加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另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合先敘明。 |
- 發布日期 : 99-07-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