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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22a

令函日期: 99-07-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722a
令函要旨:

一、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當事 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與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下稱調解辦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以書面載明法定事由暨相關資料(申請書繕本、委任書等),並繳納規費後,向本局申請調解。申請調解程序說明如下: (一)應備文件: 1、依調解辦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調解事由。四、爭議要點。(第1項)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第2項)」 2、調解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 (二)申請手續: 1、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填具上開應備文件,親送本局著作權櫃檯(3樓)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 2、規費每案新台幣4仟元正。 3、規費繳納方式,請擇一辦理:(1)到局繳費(現金或開立即期支票);(2)郵政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背面加註案由(○○著作權爭議調解)】
二、其他著作權爭議調解之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權爭議調解之申請」,路徑:著作權主題網/案件申請/申請爭議案件調解。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99-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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