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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26b

令函日期: 99-07-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726b
令函要旨: 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7月21日函轉您詢問民宿業者收視有線電視之公播收費疑義,本局答覆如下:
一、民宿業者播放電視節目是否需支付公開播送的費用,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若民宿業者之各台電視機係獨立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自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但如民宿業者係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提供公眾收看(例如接收後,再分別傳送至大廳或各房間等擺放之電視機),即屬本法所稱「公開播送」行為。因此,接收第四台之節目是否需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請依您實際利用情形參考上述說明而定。
二、又如需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公開播送電視節目時除會涉及節目本身(視聽著作)外,節目內容中所含之音樂、錄音等著作也會同時利用到,應一併取得授權。九太科技公司如欲主張公開播送權,應證明其代理之權利範圍,據了解,九太公司所代理之權利,僅限於頻道商所提供,且係該頻道商自己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就其他視聽著作及節目中所含之音樂、錄音著作,並無授權之權限,故建議仍應向九太公司查證其所得授權之範圍。對於不在其代理範圍內之音樂、錄音或視聽著作部分,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
三、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9-07-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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