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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27b

令函日期: 99-07-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727b
令函要旨: 一、電腦繪圖軟體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之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時,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間之約定(參照本法第37條規定),故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他人利用其著作時,是可以約定授權條件的。又一般單機版軟體通常係授權使用者僅得在一台電腦上使用該軟體,至於限制使用者需為原始購買者之情形,較少聽聞。
二、至來函所稱CIMATRON軟體的著作財產權人(軟體公司)禁止將該軟體轉讓或轉售,並要求使用者必須為原始購買者之情形,因僅屬該公司提供之說明資料,建議 您仍應先行參閱該軟體光碟上所載之授權契約內容。如該授權契約並無任何限原始購買者始得使用該軟體,他人不得使用該軟體之記載,則 您使用該單機版軟體之序號及保護鎖安裝該軟體而予利用,應屬原授權之利用範圍;如授權合約已載明,限原始購買者始得使用該軟體,他人不得使用時,參照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083號判決意旨, 您使用該軟體公司授權予原購買者序號及保護鎖安裝使用該軟體之行為,屬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會因逾越授權範圍而涉有侵害重製權的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99-07-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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