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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730b
令函日期: | 9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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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730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人之專屬「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故除非符合本法87條之1規定,例如:「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而得合法輸入真品外,否則仍屬違反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縱其屬真品,但仍將被視為「非法重製物」。惟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 二、因此來函所詢在台灣有代理商的品牌商品可否在網路上販售一節,如果您所提到進口的正版商品,並非上述之「著作權商品」,則您輸入該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販賣此等商品與著作權法無涉,但如果您自境外所進口的商品,係屬著作權商品,即使為正版,除非係經著作權人同意並所輸入或符合本法87條之1例外規定外,其輸入行為,仍屬違反本法第87條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如再網拍轉售則可能構成侵害「散布權」之違法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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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700 | 著作權法第87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 發布日期 : 99-07-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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