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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804

令函日期: 99-08-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804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故目前並無向本局申請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問題。
二、為避免您的著作被任意使用或盜取,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產生、歸屬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權利之依據,日後倘發生爭執時,權利人得提出事證,加以證明。又本法第13條規定,併請參考之。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9-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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