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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823a

令函日期: 99-08-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823a
令函要旨:

一、旅館業者於旅館房間中提供旅客收看有線電視節目,如係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而後再藉其線纜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接收後再傳送各房間擺放之電視機),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應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即來信所稱之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因此,您提供顧客收看有線電視之服務,縱使未另外收費,但亦為旅館所提供服務之一部分,如已構成前述之「公開播送」,仍應取得授權。 二、由於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行為,具有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且對所利用之著作無法事先得知、控制之特質,很難一一取得所利用著作之授權,在國外實務運作上,多透過集管團體進行授權。因此,我國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將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且屬於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部分,免除刑事責任;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部分雖仍得以刑事途徑主張權利,但其行使受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規範,其收費標準不能恣意訂定,利用人如有意見得向本局申請審議,例如本局於近日已受理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之使用報酬率(詳參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申請審議至本局審議通過這段期間,利用人得支付暫付款(以MCAT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之前曾支付該團體之費用作為支付標準),利用行為即得免除刑事責任。 三、此外,有關集管團體之刑事訴追程序,本局已擬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未經授權二次公播利用行為刑事訴追作業流程」(如附件),以確保集管團體刑事訴追之行使,係在利用人具有侵權故意且為著作權人管理權利之必要情形下,方始啟動。前述作業流程已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發各地檢署及警察機關參辦,並請各集管團體依該作業流程進行,併請參考。

  • 發布日期 : 99-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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