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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825

令函日期: 99-08-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825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僅保護該著作之表達,即客觀表現在外之一定形式,不及於表達之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發現等。因此,花布之拼貼技法屬前述概念及操作方法的範疇,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抄襲他人概念或採用該方法製作拼貼作品,而未重製其描述技法之語文著作者,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又您所創作之客家花布作品,如符合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則於創作完成時您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受本法之保護。至於花布拼貼之技法,縱符合專利申請之要件,須向本局申請專利權,並經本局核給專利後始享有專利權,而受專利法之保護。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10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99-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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