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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82060號

令函日期: 99-08-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8206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就授權使用曲目產生爭議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貴會99年8月20日(99)音楚字第4976號函收悉。
二、有關八大電視台利用「天真活潑又美麗」一曲而產生授權爭議一事,按民國74年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權之轉讓...,非經註冊,不得對抗第三人。」復按內政部台(82)內著字第8223989號、台(83)內著字第8379155號函釋之說明,該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之人,例如:雙重讓與之受讓人、雙重設定質權之質權人或債權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
三、承上,依行為時舊法之規定,TMCS會員之授權人縱早於 貴會會員之授權人(即喜瑪拉雅)受讓該首曲目之權利,已辦理註冊之喜瑪拉雅仍得對抗未經註冊之TMCS會員授權人,縱著作權註冊制度已遭刪除,或原核發之著作權執照依行為時舊法載明之有效年限業已屆滿,亦不影響喜瑪拉雅依舊法規定享有之對抗效力,故喜瑪拉雅得主張其係該首曲目真正之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又喜瑪拉雅事後復將該首曲目之權利專屬授權予 貴會會員,故 貴會當然亦有權得對外主張權利收取報酬,而利用人八大電視台僅須向 貴會取得授權,即得合法使用該首曲目。
  • 發布日期 : 99-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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