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900088630號
令函日期: | 99-09-09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08863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會函詢使用唸佛機洽取授權之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9月6日高縣葬公字第708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先予敘明。 三、有關所詢使用唸佛機之行為,是否需要取得授權,應視情況而定,說明如下:(一)通常喪家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等殯葬業者辦理,而業者係經常性、常態性的為不同喪家辦理喪葬事宜並使用唸佛機,而播放之唸佛機內錄有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錄音著作,即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是屬於業者營業上之公開演出音樂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由業者依照實際利用情形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二)若辦理喪葬事宜所使用的唸佛機係喪家自行準備的,且喪家自行在喪葬儀式中播放該唸佛機,就喪家而言,其使用唸佛機係對亡者之送行追思,而非以營利為目的,故應可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取得授權。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又有關「告別式上使用音樂」之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本局網頁(網址:https://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教育宣導 >> 殯葬業著作權),請多加利用。 |
- 發布日期 : 99-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