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09900088620號
令函日期: | 99-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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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08862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會所詢 貴會會員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間就支付99年度音樂使用報酬產生爭議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9月6日(99)電視民發字第041號函。 二、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過去向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無須繳納5%營業稅,本局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亦未考量稅務問題,即無所謂本局公布之使用報酬率係含稅價之情形,先予指明。復查,以往實務上係由利用人代扣繳10%所得稅後,將剩餘款項支付予集管團體,再由集管團體開立收據予利用人。惟依據財政部99年7月1日臺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函釋,集管團體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往後利用人無須再為集管團體代為扣繳10%所得稅,而應支付使用報酬全額予集管團體,再由集管團體開立統一發票予利用人。 三、至MUST欲將5%營業稅轉嫁至利用人,要求利用人除須支付本局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外,應額外支付5%之營業稅,按該營業稅係MUST為履行法定納稅義務而收之費用,收取之金額亦將全數繳納國庫,MUST實際收取之使用報酬並未增加,尚未逾越本局所審議之費率範圍,尚難謂有違法情事。 四、隨函檢附財政部99年7月1日臺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函釋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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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99-09-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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