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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906c

令函日期: 99-09-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906c
令函要旨: 一、如您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購買賣家在課堂上自行抄寫黑板的筆記及上課內容之錄音檔案自修學習之用,由於購買之行為並未涉及本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因此,不須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
二、 惟如嗣後再將該重製物散布(如利用網路拍賣),可能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茲說明如下:
(一)如所購買之函授教材內容具有原創性,且係合法重製物,依本法第59條之1之規定,該等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予以「散布」(即販售予他人)。在您購買後,自得本於合法重製物所有人之地位,再予以散布。
(二)如所購買之函授教材內容具有原創性,惟係屬非法重製物(例如:上課所作之筆記或錄音,僅係供個人研究之目的而使用,雖符合本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規定,若將此等筆記或錄音物再上網拍賣,已超出前述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屬非法重製物),此時,如您購買後再予以散布,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99-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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