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90916b
令函日期: | 99-09-1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916b |
令函要旨: | 一、辦公大樓設計圖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建築著作」。對著作進行修改,如其修改具有創作性者,則屬「改作」行為,否則仍屬「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二、貴公司委託建築師繪製辦公大樓設計圖,屬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建築著作)的行為,針對該設計圖之著作權歸屬,依本法第12條規定,如雙方以契約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時,由該建築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得利用該著作。至於何謂「出資目的」範圍,應探求當事人間之真意。因此,所詢可否將原委託某建築師設計之辦公大樓設計圖交由其他建築師做細部更改一節,如 貴公司已取得該設計圖之著作財產權,自可自行或交由他人「重製」、「改作」該設計圖,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但如 貴公司並未取得該設計圖著作財產權,則將該設計圖交由其他建築師作細部修改,可認屬「出資範圍」內之利用,似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此外,如 貴公司非該設計圖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時,亦需注意相關修改不致不當損害著作人之名譽(詳本法第17條規定),以免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四、上述說明,請參照本法第5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7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01001700 | 著作權法第17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 發布日期 : 99-09-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41